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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补充渠道 银保监会出招化解村镇银行风险

发布日期:2021-01-06 信息来源:北京商报

    村镇银行风险防控路线图出炉,1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显示,为支持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和深化改革,有效处置化解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等四大重点层面对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改革作出了具体要求。

  支持主发起行补充资本

  自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经过14年的培育发展,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来自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整体来看,截至2020年9月末,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但是,近年来少数村镇银行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对此,银保监会积极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一行一策”原则,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采取多种手段,推进风险处置。

  《通知》提到,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以下分别简称“属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监管部门发文支持村镇银行重组,鼓励村镇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潜在风险,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服务小微、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定金融体系、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适度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

  2020年是中小银行改革深化的一年,2020年12月底,《关于解散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请示》《关于解散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获得当地银保监局的批复,这两家银行也成为全国首批获批解散的村镇银行。市场观点认为,两地村镇银行通过兼并重组,有助于理顺股权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治理,增强银行资本实力,未来村镇银行兼并重组也将步入常态化阶段。

  监管也将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这一安排放在了前列。《通知》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

  那么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应怎么做?《通知》提到,应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此外,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监管持续推进中小银行合并重组事项,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历史原因方面,中小银行在过去发展中积累了不少风险,一些存量资产处置的担子较重,而回顾过去,监管围绕大型银行的不良化解做了很多工作,但中小银行这块还存在短板。现实原因方面,随着历史包袱的堆积以及宏观环境的下行,部分中小银行的底层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即将收官的当下,推动中小银行合并重组具有现实意义。此次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也相当于资源整合,监管希望将此类资源进行互补,然后把优秀的村镇银行扶持起来,从而晋升为支行。

  支持“引战投”开展收购和注资

  风险化解改革路线图的出炉无疑对推动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中,离不开的一环就是引进优质的战略投资者。除了允许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之外,监管部门对高风险村镇银行的改革之路也指明了方向。

  《通知》强调称,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而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正如苏筱芮所言,总体来说,这份《通知》体现出扶优惩劣、分类施策的监管思路,采用市场化原则,一方面,优秀主体将有机会“晋升”成支行,另一方面,劣者将在监管指导下平稳有序退出市场,预计村镇银行的洗牌将会加剧。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主要适用于监管评级5级、6级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风险的村镇银行,以及经属地监管部门认定经营不可持续、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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