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部署,落实《能源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要求电网企业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
为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避免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记者:赵悦婧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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