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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7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

  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背景下,我国正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新型电力系统是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载体。在电力系统持续升级迭代的过程中,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电动汽车等新型电力技术蓬勃发展,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加速落地。依托上述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电力系统中的新型经营主体蓬勃涌现,呈现技术创新加速、应用场景多元、发展潜力巨大等特点,成为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更好推动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在现有政策体系基础上,回应了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特征功能、业态模式、市场参与、调度运行、交易机制、权利责任等重要问题,对推动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新型主体的特征、功能与类型。相较于电力系统中的传统主体,新型主体数量众多、单体较小、产权多样,广泛分布在电网末端的配网区域,具有新的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特别是资源聚合后呈现发用一体特性,对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市场交易、权责划分、计量统计等都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型主体分布于配电环节的技术特征,将新型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鼓励通过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聚沙成塔、形成合力”,支持探索绿电直供等多模式实践,共同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二是明确新型主体电力市场地位。我国电力市场的设计原则始于电源至负荷的单一流向电力系统。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海量新型主体将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动电力系统从“源随荷动”逐步向“源网荷储”协同互动转型。《意见》充分考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阶段与趋势,明确新型主体享有平等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了各类新型主体的市场注册和准入要求。结合新型主体差异化的资源禀赋特征,鼓励各类新型主体以资源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同时,不断完善适应新型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明晰新型主体需要公平承担的系统责任。此外,《意见》也要求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代理。

  三是持续强化新型主体调度运行。新型主体调度运行在我国的实践源自电力需求侧管理。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新型主体开始逐步参与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等。根据新型主体资源类型的技术特性和参与市场差异,新型主体接入电网也存在依靠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的类型、品种也不尽相同。《意见》基于新型主体发展的客观实际,支持因地制宜实施技术标准、接入方式、并网容量等,避免出现“一刀切”,加快推动新型主体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并根据当前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客观实际,鼓励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主体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降低调节容量要求。同时,《意见》要求当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新型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

(作者赵晓东 王娟 刘坚 单位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

 

原标题:《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责任编辑:沈馨蕊
网页编辑: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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